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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12日

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三)承办机关: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

    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由承办机关办理)

二、审核(由承办机关办理)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承办机关分别告知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