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负责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办理或协调跨省、市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
地市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既行使上造管理职责,又行使自己办理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职责。
县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主要是自己办理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责。
地市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既行使上造管理职责,又行使自己办理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职责。
县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主要是自己办理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