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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实施、保障

时间:2007年08月13日  来源:司法局
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的义务。为充分体现法律援助的政府行为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是政府设立的行政单位,其名称为:XXX县法律援助处。若不能建立行政单位,那么应当建立财政金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名称为:XXX县法律援助中心。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责,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管理。
 
法律援助的实施
    法律援助的实施实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四统一”原则。
 
法律援助的保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保障人员编制以及办公和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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