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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年10月10日  来源:武夷山市政府办

武政综〔2005〕91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及驻武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上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处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为提高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作为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总预案的分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体系的构成
1、应急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职责:落实上级下达的任务,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对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日常办事机构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指挥部组成单位。由市政府办、卫生局、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外事办、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部门、经贸委、红十字会、武装部、武警大队、消防大队等组成。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理需要,开展应急工作,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相关任务(见附件一)。
3、应急处置专家小组。由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与处置的技术指导,及时提出建议、对策,并承担指挥机构交办其他工作。
4、专业技术机构。市卫生防疫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专业预案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分类和分级
1、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预防接种(服药)群体性异常反应、群体性医疗事故、临床用血污染及传染病菌毒种丢失、核放射与核泄漏、生物化学恐怖等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2、分级。本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见附件二)。
市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可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南平市政府和南平市卫生局备案。
3、定级与程序。市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结合信息报告和专家意见,按照分级标准对事件进行定级。
仅发生在我市域内,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当地指挥部拟定事件级别,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办。发生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拟定事件级别,报南平市政府、南平市卫生局。
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与市指挥部分别及时向南平市政府和南平市指挥部报告,由上级对事件进行评估定级。
事件发生级别待定时,市政府及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参照分级标准、响应级别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请南平市对我市报告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审核,并由南平市对我市做出的事件级别进行调整。
三、监测、报告与预警
1、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疫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等主动监测。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法定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法定责任报告人。
3、报告。(1)限时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须于1小时内,在组织核实的同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按规定需要实行网络报告的,应实行网络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传真等途径上报。(2)双线报告:当地指挥部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3)渐进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首次报告),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应说明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首发病例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或不定时的报告事态发展的情况,续报用一、二、三、……标明第几次续报;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当地指挥部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发展、人员伤亡、事件原因、采取措施、经验教训等内容;(4)如实报告,报告必须及时真实,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预警。按照事件定级的权限和应急响应的需要,实行分级预警。
市指挥部依据监测和报告提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执行;市指挥部依据监测和报告提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执行;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指挥部批准后执行。下级指挥部可以依据上级预警决定,在辖区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按照社会公众与系统内部的不同特点进行发布。对社会公众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对系统内部可通过电话、文件、会议等形式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或出现变化的,解除或变更警报由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按原方式发布。
四、应急响应
1、响应级别与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同时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向上级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按照权限确定应急级别,启动响应。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由县级、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或指挥部分级确认和启动。指挥部确认启动单位部门的基本响应,政府确认启动多部门的扩大响应。
4级响应:我市域内发生、我市可以控制事态的事件,由我市政府部门或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响应。
3级响应:我市域内发生、我市力量难以控制的或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或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报请南平市及市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响应。
2级响应和1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跨市、跨省事件,报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可以视事态发展或应下级政府要求,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2、应急反应措施
(1)市级人民政府的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参与处置工作。根据事件性质和涉及范围,经上一级省政府同意后,可划定控制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如限制或停止社会各类活动,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2)卫生部门的应急响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拟定事件级别、应急响应级别,报指挥部确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开展针对性的卫生知识宣教,组织专家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提出现场控制建议,报上级批准后执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开展食品、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对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和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3)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各项应对工作,如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正确开展新闻报道,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疫情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等。
3、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级响应由我市、南平市级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南平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3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并向南平市政府、南平市指挥部报告。
2级响应和1级响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或指挥部终止。
六、善后处理
1、评估与保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据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跟踪,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奖励与惩罚。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参与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助和抚恤。
七、应急处置的保障
1、技术保障。(1)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市责任报告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市、县、乡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具备数据传输、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视频会议、信息发布等功能。市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计算机工作站,建立基本数据库,具备数据收集、上报、下载和分析等功能。市医疗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分别建立计算机工作站,与当地公共卫生信息网连接,承担实时网上报告。
(2)应急卫生技术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的事件类型,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资料库,负责对队伍调整,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应急演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应急演练,总结和评估演练结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2、物资、经费保障。(1)物资储备。按照省级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市卫生、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局提出储备计划,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市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局应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应急处理经费和日常培训演练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拨付。
3、通讯与交通保障。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交警等部门在需要时并接指挥部通知后,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或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4、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法律保护。指挥部组成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形势变化和发现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附件: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主要任务
      2、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附件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主要任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同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质监局:做好国境口岸的物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办事处: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生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装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大队、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附件2
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级)
1、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9例以下;
2、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的县域发生白喉、麻疹、乙脑、流脑首例病例;
3、动物内鼠疫流行猛烈,环境中监测到霍乱病原体;
4、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不良反应4例以下;
5、一次食物中毒10—29人;或9人以内,有死亡病例的;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9人以内,或有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9人;
8、除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外的其他菌种丢失可能引发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
9、市、县级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级)
1、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10—19例,或波及两个及以上县域;
2、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4例内有死亡病例;发生麻疹10例以上,或9例内有死亡病例;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在本辖区内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
5、在一个县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19例,或有死亡病例的;
6、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不良反应5—9例;
7、一次食物中毒30—49人,或10—29人、有死亡病例的;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死亡2—4人;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9人以下;
10、省、市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级)
1、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2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3、在本辖区内发生或传入省内尚未发现的传染性强、且无特效治疗手段的法定传染病;
4、在一个县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29例,有死亡病例出现,或波及多个县域;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的2倍以上;
6、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不良反应10—29例,或9例以下、有死亡病例的;
7、一次食物中毒55—99人;或30—49人、出现死亡病例;或有死亡5人以上;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4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9人以下,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4人以下;
10、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等菌、毒种丢失;
11、省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肺炭疽在中等以上城市发生,或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域;
2、发生国际尚未发生的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而国外传入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多个设区市;
4、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不良反应30例以上;或有死亡病例;或一次群体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波及多个县域设区内;
5、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50—99人,有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7、一次放射事故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8、其它省及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主题词:卫生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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