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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7年10月10日  来源:武夷山市政府办

南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2003]综23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把防治非典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南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现将《南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南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与流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总结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保证今冬明春不发生非典型肺炎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南平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在我市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负责
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4、分级控制
根据非典型肺炎的传播特征及疫情变化,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暴发与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三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高控制等级。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6、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本市接到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报告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病原学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详细调查、核实、救治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2、疫情分级
    以本市出现首例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为标志,南平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依据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一级预警:境外(与我市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或外埠出现
局部暴发或流行,本市出现疑似病例;但无确诊病例时。
    二级预警:本市出现输入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时。
三级预警:本市出现二代感染的新发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时。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南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南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南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是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市、县(市、区)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疫情发生时,负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四、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五、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2、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企业统一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物资,迅速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3、交通部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组织好非典期间急救物资的运送,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和物资。
    4、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又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非典型肺炎信息,封堵制造恐慌的不实信息,依法查处散布和传播恶意攻击、诽谤的行为。
    5、工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治期间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制假售假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防治非典型肺炎为名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影响社会治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6、物价部门: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于预措施,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
    7、财政部门: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疫情控制应急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8、民政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
    9、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和措施;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学校各项工作;必要时落实学校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0、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各类涉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药品器械和广告的监管、抽检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11、宣传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和舆论监督,正面报道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大众非典型肺炎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按照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引导舆论的要求,负责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
    12、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13、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医保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病抢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确属治疗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予以适当放宽;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非典型肺炎救治的医疗费用。
    14、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卫生管理非典型肺炎防制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督促落实通风换气、预防消毒等措施。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落实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15、延平区政府:负责延平区范围内农村、街道。社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站点卫生检疫工作和疫情监控工作。
    16、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未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由卫生防疫站承担,下同)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
    (二)监测网络监测哨点
    建立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和县(市、区)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确定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为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哨点医院。市和县(市、区)CDC向发热门诊派出流调联系人,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两日晚20时到前一日晚20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福建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统计表》上报当地CDC,各县(市、区)CDC汇总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于10时前上报市CDC。市级CDC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信息,于11时前上报省级CDC,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城镇2小时、农村在6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CDC,并填写、报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县级以上医院及具备上网调件的乡镇卫生院同时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在县(市、区)CDC接到疫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市级CDC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网对医疗机构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及确认上报。市级CDC接到县级CDC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CDC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网对县级确认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及确认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武夷山民航等部门对来我市人员进行发热症状的监测工作,发现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送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报所在县(市、区)CDC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3、流调监测与报告
    市和县(市、区)CDC接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病源地播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有关信息。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
    市和县(市、区)CDC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按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4、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CDC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市和县(市。区)CDC、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CDC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成立专家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流行病学专家、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公共卫生管理专家、统计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组成,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五)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南平市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六)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全市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南平市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南平市《关于2003-2004年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医院健全院感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采取既方便病人、又有效排查的办法和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学校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当境外或外埠出现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系统和部门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市与外地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三)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CDC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疫情应急车辆,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四)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卫生防疫。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加强日常非典型肺炎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筛查与诊断
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置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就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发热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门诊(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二)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设立在专门区域,就诊流程完全独立。设立留观室,对可疑发热病人送指定医院观察病房,完善发热门诊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三)急救转运
市、县(市、区)120急救中心配置专门车辆分别用于运送非典型肺炎诊断患者和疑似患者。全市120急救资源实行区域联动,统一调配。转运工作按有关文件进行。
    (四)定点医院
1、市、县(市、区)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为集中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同时确定一所预备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后备医院。
2、疫情发生时,按预警级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启用相应数量病床,分别收治临床诊断及疑似患者。
    3、定点医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五)专家队伍
    成立由呼吸科、传染料、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等专科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等专家组。
    (六)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医院今冬明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定点医院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并加强人员培训。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级响应
    市CDC组织专家组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防治组、保障组、宣传组、农村组、交通旅游检疫组、社会治安组、市场监管组、学校组、港澳台外事务组等,各组组长均由相关部门领导兼任。各组职能分工如下:
    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及各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指挥部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资料管理、编发工作简报等;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办理;负责各工作组之间和有关部门及各地指挥部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负责指挥部派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督查组的组织与联络工作;会同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分别提出社会各界捐款物和市防治专项经费的分配。
    防治组:组织制定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各地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制定全市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协调、督导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非典型肺炎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组织培训各县(市、区)从事非典型肺炎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救治的医务人员;组织协调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临床救治及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各地根据疫情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的建议。
    保障组: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有物资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督促和协调政府作好保障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杀剂等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组织解决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等生产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资;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各地政府作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严格监督、督促各地政府安排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加快防治和诊断非奥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研发。
    宣传组: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作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监控的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文化、娱乐、体育等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措施。
    农村组:督促检查落实省市关于救治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方针政策的情况;分析并预测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政府加强对农村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指导各地政府对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测;指导和督查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交通旅游检疫组:建立健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制;制定交通工具和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加强卫生检疫查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并协助指定医疗机构做好送治工作;加强口岸和交通工具的疫情监测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口岸及交通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
    社会治安组:密切观注社会动态,收集、掌握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情况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疼情处理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疫区。
    市场监管组: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打击哄抬物价,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治疗和预防用药品的质量,协助做好药品以及生产、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
    学校组: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收集教育系统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检查各地教育部门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作出相应调整。
    港澳合外事务组: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涉港、澳、台、外问题。
    (二)防控措施
    1、医院防控。对接收病人医院的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二级以上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切实发挥院感管理组织的作用,
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分诊工作、发热门诊防护规范和操作流程等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防造成院内交叉感染。
    2、社会防控。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市、区)CDC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市和县(市、区)CDC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市、县(市、区)CDC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导组,与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共同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三)医疗救治
    各定点医院在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备接收患者条件。
    二、二级响应
    市CDC组织专家组作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指挥体系同一级。
    (二)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三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患者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已点),对进出南平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市或县(市、区)CDC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超市、各类公园、展览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各大、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疫情的街(乡)、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三)医疗救治
    定点收治医院在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
    三、三级响应
    市CDC组织专家组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联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指挥体系同一、二级。各组职能与一、二级响应时相同。
   (二)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二级疫情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各级CDC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市、区)CDC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CDC。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入我市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住(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南平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市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县(市、区)CDC报告。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坚持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跟踪了解,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大、中专院校坚持教师不
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展览
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歌舞厅、棋牌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
    全市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县(市、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三)医疗救治
    定点收治医院在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
    四、结束响应
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
    (二)疫情发生时,市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病情监测信息报告工
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对街道(乡)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调处置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市、区两级卫生防疫小分队进行业务培训。
    (二)全市于10月底之前组织开展一次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南平市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加强对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测,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
    (三)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五)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预案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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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南平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南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
        部成员单位。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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