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6〕59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
稳定工作方案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运行稳定工作方案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2006〕14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闽政办〔2006〕81号文件精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合理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管理,减轻经营者负担,同时让乘客满意,确保我市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之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设局、信访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名单另文下达)。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有关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制订出租汽车群体性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协调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通报全市情况,承办市政府及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事宜。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出租汽车、农村客运市场运力宏观调控和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经营权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工商部门规范合同管理;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推行劳动合同制,规范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用工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做好运价调整和检查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2、建设及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3、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改革形成机制的精神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4、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和规范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的运输价格和指导意见,检查监督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运价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出租汽车、农村客运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收益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和测算,指导各县(市、区)适时调整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价格;协同财政部门规范、查处涉及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5、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涉及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农村客运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6、公安及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治安稳定工作,维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的交通秩序,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出租汽车、农村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出租汽车、农村客运治安投诉案件,加大对案件的侦破力度。配合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制定适合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机构,配合交通部门查处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推行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合同管理;配合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
9、经贸部门:负责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的调查和预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货源组织协调工作,保障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稳定。
10、质监部门:负责对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出租汽车附加设备(如计价器等)的质量和性能检测。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检测效率,方便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11、环保部门:负责向社会宣传使用环保型、节约型车辆,引导企业发展环保型(如汽油——天然气两用)的出租汽车。
四、具体措施
鉴于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市场比较敏感,针对当前我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改革形成机制会议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一律不得酝酿或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不得增加任何收费项目;不准利用任何形式加重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二是各相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等制度,使出现应急情况或油价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及时联动,采取应对措施化解。三是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企业是做好安定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要负总责,及时掌握动态,一旦出现不稳定苗头,立即组织人员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加强对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二)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情报网络,做好收集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中带倾向性、苗头性、影响安定稳定的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中,确保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安全稳定。
(三)适时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根据我市出租汽车的运营情况统筹考虑是否需要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对确需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好起征点和有关系数,并将加收条件、加收标准、收取方式等提出方案,报南平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送省物价局备案。
(四)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调价时机和方法,适时调整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的运价。对需要调整农村客运票价、出租汽车起步运价、车公里运价或起步里程的,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并在测算和核定燃油价格上涨对运营成本影响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执行。对列入当地价格听证目录的,要在履行听证(或简易听证)程序后,向社会公告执行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坚持正面引导,避免造成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不安定问题扩大。
五、近期工作安排
(一)加强联系沟通。召开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措施的专题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使出现应急情况或油价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及时联手联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化解矛盾,确保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安定稳定。
(二)开展宣传活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新闻媒体要做好正面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管理的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确定。召开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经营者座谈会,明确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管理者责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突出重点整治。对扰乱、冲击正常客运秩序的非法客运行为,南平市、延平区两级从2006年6月开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专项整治和打击,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和社会安定稳定。
南平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闽政办〔2006〕81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特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对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正常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处置原则和适用范围
处置原则。总体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要以预防为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长负责制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制,形成合力,做好稳定工作;要加强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宣传法规政策,吸收合理化建议;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坚持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适用范围。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上访、罢运、阻碍交通等事件,以及少数人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严重不稳定事端等情况。
三、组织领导
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有关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决定现场处置指挥小组人员的组成和分工,授权指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
3、决定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部门的职责
1、严格按照要求,严肃宣传纪律,统一宣传口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发布相关新闻,防止出现不实报道,严肃查处违纪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对出现的不实舆论及报道进行必要的澄清。
(三)公安及交警部门的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
2、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3、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及时插集并认定违法行为证据,适时依法打击处理。
(四)交通部门的职责
1、收集、了解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强对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做好稳定工作。
3、参与现场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
4、及时组织调配运力,确保车站、码头、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的客流疏散,确保市民出行不受影响。
(五)信访部门的职责
1、收集、了解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政府和“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参与现场处置,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六)建设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开行临时线路、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或调配应急公交车辆疏运等方式,积极化解城市交通堵塞造成的交通客运压力。
(七)经贸部门的职责
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成品油货源组织调配工作,确保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稳定。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及时收集、掌握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应及时化解矛盾,尽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指挥协调,做到反应灵敏、高效运转,及时解决问题、平息事件。
2、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辖区范围外造成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履行职责,由相关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做好疏导工作,带回本辖区出租汽车、农村客运经营者,并做好善后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群体性事件的预测
预测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集体上访
不按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较大规模地到党和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甚至越级到省、上京上访。
(二)组织罢运
少数人组织出租汽车、农村客运集体罢运,扰乱正常营运秩序,影响市民和农村群众出行。
(三)制造事端
少数人带头闹事,煽动、蛊惑人心,强行拦车,阻塞交通,或打、砸、烧车辆,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蓄意制造事端;个别人甚至采取极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制造舆论压力
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散布不利于安定稳定的信息,利用媒体炒作,形成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制造舆论压力。
(五)集体驾驶出租汽车、农村客运汽车制造群体性事端
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司机集体驾驶汽车制造群体性事端,引发城乡客运市场不稳定。
(六)恶意扰乱出租汽车、农村客运市场运价
在少数人鼓动、策划下,集体对城乡客运恶意抬价或压价,引发城乡客运市场不稳定。
六、应急报告制度
事发地“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旦发现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群体性事件情况后,不论事件属哪一等级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报告南平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地区的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报告情况应客观、真实、及时。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其它方式尽快上报,首报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群体性事件的,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七、响应级别
根据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经营者聚众到省级及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集体上访、静坐或围堵;或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突破南平市范围、向周边市甚至全省蔓延;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交通阻塞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突破南平市范围;或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Ⅱ级: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经营者聚众到南平市级党和国家机关集体上访、静坐或围堵的;或出租汽车、农村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突破县(市)范围、向周边县(市)甚至全市蔓延;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交通阻塞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南平市范围内;或群体性事件在南平市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Ⅲ级:出租汽车或农村客运经营者聚众到县(市、区)党和国家机关集体上访、静坐或围堵的;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交通阻塞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或群体性事件在全县(市、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八、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南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南平市、县(市、区)“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全力防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Ⅱ级响应。南平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南平市、县(市、区)“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严重的,当事态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南平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况,派出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情况严重的,当事态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九、应急处置
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加强指导、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件,并加强对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警戒保卫和监控。
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情况,交通、公安、信访等部门及车籍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疏解和劝导,对违法行为进行即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一旦出现出租汽车、农村客运集体罢运的情况,交通、公安、信访等部门及车籍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企业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规劝。必要时,交通、城建部门应迅速调集客运、公交车辆应急运力疏散旅客,积极缓解交通客运压力。
一旦出现阻塞交通、聚众闹事、围堵党和国家机关等情况,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公安等部门应迅速进行有效处置。
一旦出现个别人的过激行为,公安等部门应迅速封锁现场,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一旦出现成品油短缺引发群体性事件,经贸部门应立即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成品油货源组织调配工作,确保燃油供应顺畅,平息事端。
一旦出现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引发媒体炒作,形成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和舆论压力,宣传部门应严肃查处违纪报道,对不实报道进行澄清,并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
对正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信访,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认真负责地做好处置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交通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