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6〕107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武夷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武夷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案件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响应
5.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5.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6.5培训保障
6.6法律保障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适用本预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保障目标的;
(2)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重要交通干道的;
(3)聚众阻挠各级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和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区域、跨行为连锁反应的;
(6)监狱、看守、拘留等场所发生大规模暴狱、骚乱事件的;
(7)敌对势力和***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南平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南平市委、南平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其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2.1.1市应急指挥组成
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事发地责任单位及市公安局、驻武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乡(镇)、街道、农茶场处置能力的群体性事件。
(1)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市或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在上级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上级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确定各乡(镇)、街道、农茶场,市直、驻武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方面的措施,并向南平市提出相关建议;
(5)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事项,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市直和驻武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经贸局: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内贸活动、危险化学品及煤矿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6)市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市监察局:组织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8)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因村委会选举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市司法局: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协助上级司法部门处置监狱等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市财政局: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市人事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拖欠职工及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认定和赔偿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山体滑坡、土地塌陷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市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建筑安全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市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水运和出租车经营管理交通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市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市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牧场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市外经局:参与处置因对外贸易活动、外资企业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0)市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纠纷、森林火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市国资办:参与处置所出资企业因改制、重组、生产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2)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市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市文体局:参与处置因文化体育活动和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市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6)市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市外侨办:参与处置因外交政策、外交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处置针对外国驻武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市台办:参与处置涉及台胞有关权益问题引发的群众性事件。
(30)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研究起草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32)市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市政府办: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3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夷山办事处:参与处置因出入境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5)市地方海事处:参与处置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6)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事件提供通信保障。
(37)人行武夷山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8)南平银监分局武夷山监管办事处: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9)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参与处置因税务征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0)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航空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1)武警武夷山大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2)武夷山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43)市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般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发生跨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有关负责人。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与上级应急指挥部合并。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工作。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级别。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街道)以上党政军机关,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省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1000—4999人,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9人死亡或10—29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规模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499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或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200—999人,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各种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99人,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群众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及驻武各有关单位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政府接报后及时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4不时。
4.1.4乡(镇)、街道各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综治、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预警行动
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有关单位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视情上报南平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响应程序
(1)启动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启动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
②事发地公安机关要将事件情况报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立即核实真实情况,并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市领导,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知相关单位,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收集和报送、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服务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③当发生跨市的或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政府请求南平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我市的处置工作。当南平市政府因我市事件成立国家应急总指挥部时,我市的处置工作由其统一领导。
(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① 事发地党委、政府的主要任务:
组织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拟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党委、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近工作。事发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党委、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 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2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市政府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南平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
(2)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
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内部传真、保密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6)应急报挥部成立后,各种信息统一报送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
5.1.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我市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南平市政府及南平市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与参与事件处置的南平市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南平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南平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或南平市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南平市和我市确定的口径,及时组织有针对性和驳斥和澄清,协助正确引导舆论。
5.1.4后期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5.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市政府及时启动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协调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派员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或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南平市工作组到我市指导处置工作。
5 .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的沟通。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视情启动各自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情况,由市政府及时上报南平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市电信局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组织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公安机关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确定本地应急时可供调用的警力数量,并制定详尽的警力分布联络图表,警力调动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街道、农茶场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依靠本辖区警力难以控制局面,需要其他地方警力增援时,由市公安局统一调动。
6.5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重点加强公安特警队的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大规模群本性事件的演练。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要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全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街道、农茶场,市直和驻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主题词:公安 群体性事件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