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综〔2007〕4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五日
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 5
1.1 编制目的 …………………… 5
1.2 应急原则 ………………………… 5
1.3 适用范围 …………………… 5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 5
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
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
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7
2.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8
2.5 分级补充 ……………………………… 8
2.6 等级确定 ………………………………… 8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9
3.1 应急指挥部 ………………………………9
3.2 办事机构 ………………………… 9
3.3 主要成员单位 ……………………… 9
3.4 技术支撑 …………………… 14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15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 16
4.1 监测 ………………………………………… 16
4.2 预警………………………………… 16
4.3 报告 ……………………………… 17
4.4 发布…………………………… 18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 18
5.1 应急响应原则 ……………………… 18
5.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9
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20
5.4 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20
5.5 终止 ……………………………………… 21
6 善后处理……………………………………21
6.1 评估 ……………………………………21
6.2 保持 ……………………………………21
6.3 奖励 ……………………………………21
6.4 责任………………………………………22
6.5 抚恤和补助………………………………22
6.6 补偿………………………………………22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22
7.1 信息系统………………………………………22
7.2 应急队伍………………………………………22
7.3 物资保障 …………………………………… 23
7.4 经费保障 …………………………………… 23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 24
7.6 法律保障 …………………………………… 24
7.7 宣传教育 ………………………………… 24
8 预案管理 ……………………………………… 25
8.1 预案制定 ……………………………… 25
8.2 预案修订 ………………………………… 25
8.3 监督检查 …………………………… 25
9 附则 ……………………………………… 25
9.1 名词术语 …………………………… 25
9.2 实施时间 ……………………………… 26
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武夷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原则
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5]211号)的标准,将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级别。
低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发展、以及具有明确警示作用的事件,列为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事件。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事件管理规定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并执行。
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级)
(1)霍乱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发生9例以下。
(2)白喉、乙脑、流脑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发生5例以上,或4例以下有死亡病例;麻疹2周内在一个县域发生10-29例,或9例以下有死亡病例;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局部发生暴发流行。
(4)食物中毒一次发生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急性职业中毒一次发生9例以下。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一个县域内发生5-19例。
(7)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级)
(1)霍乱在一个县域一周内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域。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或非法定传染病在县域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在一个县域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5-19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食物中毒一次超过100人,或食物中毒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4人。
(9)南平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级)
(1)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县域内发生。
(2)霍乱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发生30例以上,或一周内二个以上县域各发生霍乱10例以上,或发生霍乱死亡病例。
(3)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发生。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在2个以上县域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在一个县域内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29例并有死亡病例出现,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7)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发生。
(8)群体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死亡病例。
(9)食物中毒一次发生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一次死亡10人以上。
(10)急性职业中毒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急性职业中毒一次死亡5人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
(1)鼠疫、肺炭疽疫情在二个以上县域发生。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发生。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发生,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鼠疫、炭疽、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样本丢失。
(7)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 分级补充
市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对一般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补充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南平市卫生局备案。
2.6 等级确定
发生在武夷山市域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事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市卫生局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上报南平市卫生局。
发生在武夷山市域内,符合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市卫生局报告市政府后,上报南平市卫生局,由南平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3.1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武夷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主任、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另行下发。
3.2 办事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和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3.3 主要成员单位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宣布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疫区范围和事故控制区域,报请南平市、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的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集中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群众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治措施的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应急工作和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督导;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和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并指导实施;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通报及时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根据需要提出并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政府信息科:会同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动物疾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重大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情。
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农药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农药使用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重大种植业疫情、农药使用事故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可疑疫情,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控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学校内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在大规模疏散活动中及时组织交通工具疏散群众。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及时组织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通报重大环境污染信息。
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市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主要客源地和旅游地疫情信息,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传播。
市工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控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电业局:负责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场所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应急状态下电力正常供应。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联系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市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调查处置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提供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安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应急物资产品监管,查处假冒伪劣应急物资;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查处。
武夷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员、药械、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武夷山机场:负责组织乘坐飞机的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员、药械的运送。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社会援助,依法接受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夷山驻军: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大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认真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4 技术支撑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专业技术预案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按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量、有代表性的标本,及时开展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对自身不能进行检测或按照规定由指定实验室检测的,妥善保管并尽早将样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报告,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4.2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病控机构人员采集标本、开展流动病学调查;做好医疗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及时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并及时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4.3 卫生监督机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场所进行调查控制;加强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维护正常秩序。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
4.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预警预测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全市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提出有效的预警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4.2.2 预警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为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的是内部预警。为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的是社会预警。
4.2.3 预警发布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由市卫生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社会预警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发布,并报南平市卫生局备案。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建议,由南平市卫生局提出,报南平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社会预警要求在南平市区域内对外发布,并报省卫生厅备案。新闻部门和通讯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按照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公布。
4.2.4 预警变更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增强或已消除,应对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报请解除预警。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应对外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地址、网址等接收方式。
4.3.1 报告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法定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与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尽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上报。有规定实行网络报告的,还应实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3.3 报告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报(首次报告):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时间、地点、首发病例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做客观、简要的报告,然后再及时、深入续报。
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的方式连续报告事件进展。用某某续报一、二、三、…标明第几次续报。
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措施、经验教训等内容。
4.4 发布 卫生部或经卫生部授权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 先期处置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5.1.2 扩大应急原则 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级)的应急响应
市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级),由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由市级卫生部门组织力量控制事态的应急响应,为4级应急响应。
5.2.1 4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需要实行4级应急响应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实行4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
5.2.2 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和实施4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部;同时,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市卫生局可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先行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
5.2.3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参与事件应急处理,指导卫生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2.4 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按预案要求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物资到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级)的应急响应
市域内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跨县(市)域内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南平市政府组织力量控制事态的应急响应,为3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实行4级应急响应,在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报请南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扩大应急响应。并在南平市政府或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上级政府可以视事态发展或应下级政府要求,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5.4 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实行4级应急响应,在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报请南平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扩大应急响应。并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上级政府可以视事态发展或应下级政府要求,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5.5 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不足以引发事件发生,末例传染病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由原启动机构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级响应由市卫生局或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南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级、1级应急响应终止,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执行。
南平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卫生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但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未完全消除时,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7.1 信息系统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市、乡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2 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与流行病学、食物卫生与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与化学中毒、消毒隔离、检验检测队伍,每类队伍至少有2个梯队。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应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3 物资保障 卫生、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卫生局会商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市经贸委负责组织、落实,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商经贸委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合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事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6 法律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 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国家已制定专项技术预案的按国家专项技术预案的执行。国家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技术预案。
各主要应急单位应制定单位工作预案。
8.2 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局备案。
8.3 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仿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事件等级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9.2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预案 通知
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