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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武夷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第三季度政务公开内容

时间:2007年10月11日  来源:

                     武夷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件情况

    一、武夷山市某服装店销售羽绒服冒用国家免检标志案
    2007年1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武夷山市某服装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某羽绒服系列标注国家免检产品,门口广告牌上也标注国家免检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得知该厂家生产的休闲服获得国家免检,但羽绒服未获得国家免检,货值18000多元,据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经销商不知这羽绒服未获得国家免检产品,门口广告牌等国家免检标志是厂家让做的,经我局案审会人员审议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给予该服装店处罚人民币5000元。
    二、武夷山市度假区某网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微型计算机案
    2007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度假区某网吧在用微型计算机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发现,该网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80台微型计算机(主机)未见“3C”认证标识。据调查得知,该微型计算机(主机)是由电脑公司组装好买给该网吧的,因为微型计算机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也就是说微型计算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3C”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于自己组装的微型计算机在电磁辐射、干扰、以及发热无法控制,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国家不允许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未经认证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情况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由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金额为5—20万元,不易操作,当事人认识态度也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案审会人员审议确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每台微型计算机处罚60元,共计4800元,同时责令该网吧限期整改,更换通过“3C”认证的微型计算机。
    三、武夷山市某农药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案。
    2007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市农资市场的农药及化肥进行监督检查,在市区某农药经营部检查发现该经营承部销售的标称为西安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白氟牌三氟氯氰菊酯2.5%微乳油和标称上海领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叨牌1.6%氰辛乳油所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及生产批准号与该公司的产品实际的农药登记证号及生产批准号不符,这批农药的货值为1400多元,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案审会人员审议确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农药经营部处罚人民币2000元。
    四、武夷山市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07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市农资市场的农药及化肥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区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进行抽样送检,经南平市中心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据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复合肥料为江西某化肥厂生产的产品,经销商共从厂家进了20吨该批复合肥料,货值为18000元,当经销商收到南平市中心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时,该批复合肥料已售完,经案审会人员审议确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化肥经营部下达处罚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该批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8000元,两项合计共罚款18600元。

 

                                            武夷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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