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委〔2006〕73号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茶场,市直各单位:
《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已经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9日
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逐步完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补偿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以市为单位进行筹资,按照“政府扶持、农民自愿、大病统筹兼顾小病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规范管理、民主监督、三级联动、惠利农民”的原则,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合理调剂”的办法。
第四条 凡属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户口簿为依据)均可参加新农合。对因征地而由农业户口转成居民户口的居民及华侨农场的归国华侨、侨眷,原则上可以参加合作医疗,但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合,否则参合无效。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助以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基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根据年度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市合管会可适时对新农合基金“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最高补助总额”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七条 成立武夷山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会),由书记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办、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卫生、计划、农办、民政、农业、劳动、计生、药监、广电、教育、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办)长(主任)、农茶场场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并成立武夷山市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市人大副主任任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纪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文史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参加新农合农民代表组成。市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
设立新农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医中心),为全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该机构随着试点工作的需要,可以定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卫生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
各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成立新农合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办、农茶场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办合医办),由乡(镇)、街道办、农茶场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医院)长任副主任;成立各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新农合监督小组。
各乡(镇)、街道办设一个新农合报账中心(以下简称报账中心),办公地点挂靠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院),中心主任由卫生院(医院)院长兼任,会计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财务人员兼任,出纳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财务人员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医院)财务人员兼任,卫生院(医院)指定1-2名卫生技术人员兼任报销审核员。农茶场暂不设报账中心。
各村成立村新农合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医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乡村医生及群众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 市合管会职责:
(1)负责制定规定,组织、协调、领导全市新农合的实施(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2)负责协调新农合等事宜;
(3)负责设置新农合的经办机构;
(4)负责筹集中央、省、市、本级市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5)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6)编制新农合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合医中心职责:
(1)拟定新农合制度、管理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合医办的工作;
(3)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
(4)编制年度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
(5)负责市、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和确认;
(6)负责管理参合农户资料;
(7)定期公布全市新农合基金收支及医药费报销情况,并向各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合医办反馈;
(8)接受农民有关新农合的查询和投诉;
(9)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农合的建议和意见;
(10)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向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合管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市合医中心下设资金管理组:负责新农合资金管理、支付;业务管理组:负责新农合日常业务、制度制定与执行、报销手续办理等;医疗技术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诊疗项目、用药范围、转诊标准等制度制定和审核等。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新农合领导小组、合医办、报账中心职责:
一、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新农合领导小组以及合医办职责:
(1)宣传贯彻新农合政策和实施办法;
(2)负责动员组织本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农民参加新农合;
(3)负责本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4)帮助农民办理参加新农合的具体手续;
(5)定期公布本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新农合基金收支及医药费报销的详细情况;
(6)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接受农民有关新农合情况的咨询,收集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市合医中心报告;
(8)负责向市合管会、市合医中心报告工作。
二、乡(镇)、街道新农合报账中心职责:
(1)负责做好对小病补偿医疗费与3000元及以下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资金审批,并办理参加农民补助资金的发放。
(2)负责对3000元以上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初审,并报送市合医中心审批,通知参加农民领取市合医中心审批的补助资金。
(3)承担超规定范围报支的住院医药费用;
(4)定期公布本乡(镇)、街道各村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
(5)定期向市合医中心报送报销汇总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村合医组职责:
(1)宣传新农合政策;
(2)负责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
(3)负责本村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基金收集上缴;
(4)接受群众有关新农合制度的查询;
(5)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户资料;
(6)定期向乡(镇)、街道办合医办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农合的意见、建议以及报告工作;
(7)定期向村民公布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情况及农民医疗费用补助审批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凡属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自愿为原则,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参加,实行一村一册,一户一证,凭证就诊。
第十四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全市范围的乡(镇)、街道、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按规定要求在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治疗,可享受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新农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是参照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制订。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美容手术、自伤自残、自杀、婚丧喜庆造成食物中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工伤、交通事故、他人至伤至残等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违反新农合诊疗项目规定、用药范围规定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助范围。
第四章 基 金 筹 集
第十九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投入: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每人每年度一次性缴纳10元。2006年度(试点年度)收缴时间为7月1日~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今后每年度的收缴时间原则上定在6月1日~6月30日),也可由报账中心从补偿金中直接代扣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村合医组将收缴的参合基金在3日内缴到本乡(镇)、街道农村信用合作社,农茶场直接缴到崇安信用社,把信用合作社出具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收入凭证交给乡(镇)、街道办合医办。各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合医办每10日一次(最后一次汇总日期为8月3日)将参加新农合农民花名册、个人缴费发票、现金收入凭证等汇总上报市合医中心。市合医中心应会同乡(镇、街道办、农茶场)合医办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户进行核实,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新农合证》或在《新农合证》上给予备案,并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名单和缴纳经费的数额情况,交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本人与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的育龄夫妇及其子女个人应缴经费部分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本级市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助总额40元。其中:
(1)中央、省级财政每人每年30元;
(2)本级市财政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起止时间:2006年度(试点年度)自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今后每年度参加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间原则上定在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纳入单独财政新农合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不得挤占、挪用、借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武夷山市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分配:
(1)风险基金:年度筹集基金总额80%中的5%,用于弥补新农合出险基金缺额。
(2)小病补偿基金:按基金筹资总额的20%(年人均10元)的标准划入专门医疗账户,主要用于农民在全市各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的门诊看病医疗费用补助。
(3)住院医疗基金:年度筹集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小病补偿基金部分,用于农民在乡(镇)、街道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第二十八条 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具体补助办法采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按不同补助标准”执行。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次住院的医药费用,在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均由个人负担。
参加新农合农民符合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每次达到起付线以上及封顶线以下部分,从新农合基金中按规定比例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其余个人负担。参加当年度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总额累计最高可达2万元。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只按一人次计算住院。
1、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封顶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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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级别 类别 |
乡(镇)、街道办定点医疗机构 |
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
市级以上或 市外医疗机构 |
|
起付线 |
100元 |
500元 |
1000元 |
|
封顶线 |
20000元 |
20000元 |
20000元 |
2、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乡(镇)、街道办、市中医院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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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补助医疗费用分段(元) |
补助比例(%) |
可报金额范围(元) |
|
101—20000 |
65 |
0—12935 |
|
20001以上 |
0 |
0 |
|
合计 |
— |
0—12935 |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
|
可补助医疗费用分段(元) |
补助比例(%) |
可报金额范围(元) |
|
501—20000 |
55 |
0—10725 |
|
20001以上 |
0 |
0 |
|
合计 |
— |
0—10725 |
(3)市级以上及市外医疗机构:
|
可补助医疗费用分段(元) |
补助比例(%) |
可报金额范围(元) |
|
1001—20000 |
50 |
0—9500 |
|
20001以上 |
0 |
0 |
|
合 计 |
— |
0—9500 |
(4)、按规定生育并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住院标准报销补助。
(5)、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3个月(含3个月)以内,每月按500元补偿住院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每月按400元补偿住院医疗费用,住院1年以上的,实行每半年结算1次。
(6)、14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在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出院,报销时起付线减半,但报销比例不变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小病补偿基金实行实报实销,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医药费用直接从专门医疗账户中核减(直到用完为止),家庭成员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节余资金可以累计滚存和结转,但不能提取现金和挪作它用。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其当年度内专门账户基金冲抵为零,且当年度内该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小病补偿基金。家庭成员当年度内全部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其医疗账户基金有剩余的可以累计滚存和结转,且不被第二年度家庭成员住院补偿冲抵。
第三十条 在市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一律参照市级以上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农民在应缴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新农合资金,暂停其相应年度享受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六章 就 医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凭市合医中心发给的新农合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到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转院手续(转院、转外就医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者凭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医嘱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或处方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新农合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手续办理。
在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账者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医嘱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以上材料均须就诊医疗机构盖章)、新农合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手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出院时,住院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现金,出院结账后,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乡(镇)、街道办参加新农合农民由其到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各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每周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报账日,报市合医中心备案。在市直或市外就医患者可直接到市合医中心报销。农茶场参加新农合农民直接到市合医中心办理报账手续。住院费用3000元及以下者,由所在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审核报销,补助资金由报账中心开现金支票给参加农民到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窗口领取;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者,由所在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初审后,及时报送市合医中心审批,市合医中心应于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报送完整材料后3日内完成审批,各乡(镇)、街道办报送时间另行规定,审批后即通过一定手续通知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给予参加农民办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全市各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或市外医疗机构的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现金,在凭新农合证、门诊发票(财政部门监制)(在个体诊所、村卫生所治疗的用收款收据,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手续到当地报账中心或市合医中心办理。办理补助报销时,参合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要消费到小病补偿账户上的基金数额,未达到的,应累计到基金数额时再来报销(期间发票要保留住)。农茶场参加新农合农民直接到市合医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外地期间患急性病住院治疗时,应在就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5日内电话或传真报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新农合报账中心,农茶场参加新农合农民报告市合医中心,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持住院医嘱单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均须医疗机构盖章)到本乡(镇)、街道办新农合报账中心或市合医中心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农茶场参加新农合农民直接到市合医中心办理报账手续。门诊看病不要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凡使用自费,必须告知患者,并开具新农合专用自费处方笺。
第七章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加新农合患者住院时,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坚持先验证(成人身份证、儿童户口簿、新农合证)登记,后就诊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治疗时,由接诊医院填写《新农合住院登记表》,并于住院3天内传送到市合医中心及其所在乡(镇)、街道办报账中心。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报账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协助、引导参加农民出院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市合医中心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市合医中心会同市卫生局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合医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定期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加新农合农民和市、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村新农合监督组织及有关经办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五条 市、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村分别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新农合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乡(镇、街道办、农茶场)、村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在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七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
第九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市合管会组织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配合新农合管理部门工作,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或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新农合对象,造成冒名顶替就医,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致使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5)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住院医疗费用与病历记载不符,出具假证明、假单据的;
(6)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回扣药品,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报销范围的;
(7)编造住院病历,与他人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8)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新型农村新农合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5)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07年6月30日止。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人大、政协、纪委。存档(4 )
武夷山市卫生局承办 2006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