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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闻中心 发表时间:2007年11月26日

武委办〔2007〕55号

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闽委办〔2007〕47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央编办、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地方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方针政策,在控制机构编制、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职能转变不到位、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必须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都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外,其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做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级各部门向党委、政府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确实需要涉及的,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各级各部门在起草领导讲话稿时,一般不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确实需要涉及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增加编制、调整职能;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一票否决”等的内容;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做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必须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党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擅自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配备公务员的编制。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各部门原已使用的地方自定编制必须全部核销,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严格党政机关机构审批程序。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市、县(区)副处级(厦门市正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厦门市含正处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区)副科级(厦门市副处级)以上(含副科级,厦门市含副处级)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设置,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增设新的职能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和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各级各部门要努力通过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工作程序、实行电子政务、整合现有资源等途径,挖掘潜力,解决机构编制的需求,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三)必须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控制,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办法。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事业发展的实际,研究提出年度事业编制的增长计划,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涉及机构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确需另行增加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
  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省直相当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调整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区)相当副处级(厦门市为相当正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厦门市含正处级)机构规格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县(区)相当正科级(厦门市为相当副处级)以下(含正科级,厦门市含副处级)机构规格报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积极探索试行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职责配置。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制度,进一步规范职责协调程序,加大职责协调力度,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有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予以公开进一步规范“12310”举报受理工作制度,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逐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党风党纪和绩效考核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建设福建省人员信息数据效换平台,连通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人员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人员以及使用领导职数,都必须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手续。
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管理要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良好环境,决不能从局部利益出发要求增机构、升规格、争职数、加编制。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坚持按法定的程序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人员,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从紧从严原则,坚持把好审核关,坚持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各级各部门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能、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确定解决重要问题。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为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按照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事项,督促、协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按照省委领导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的“重在落实、重在严格、重在科学、重在创新”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构,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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