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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7年11月29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依法处理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一项具体手段,是促进广大公民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力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为依法确保社会抚养费应征尽征,遏制政策外生育,有效震慑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为此,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做出政策宣传如下:

一、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此,凡是提前生育【指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都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夫妻双方)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60%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2008年元月1日起,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按如下新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原标准同时废止。(一)对提前生育的征收。若提前生育行为发生在20071231日前,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并在此之前处理的,按原标准征收4000—6000元;双方均为居民户口的,按原标准征收9000元。2008年元月1日后发生或查出的提前生育行为和20071231日前出现的提前生育但在2008年元月1日后处理的,按新标准执行,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征收6000—10000元,双方均为居民户口的征收12000—20000元;(二)对多生育一个子女(超生)的征收。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20071231日前,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并在此之前处理的,按原标准征收14000-21000元,双方均为居民户口的,按原标准征收30000元。2008年元月1日后发生或查出的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和20071231日前出现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行为但在2008年元月1日后处理的,按新标准执行,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征收20000-30000元,双方均为居民户口的征收40000-60000元;(三)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婚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按上述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加一倍征收。

四、公民违法生育拒缴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六、违法生育公民其它法律责任

除按标准应征尽征社会抚养费外,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从严处理。对多生育(超生)、婚外生育、违法生育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开除公职,属党员的开除党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违法生育的个人,我局予以严格保密并奖励。举报咨询电话:5301799(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宣教股)、5305496(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