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街道、村、自然村名称:由当地村、居委会提出意见(报告)经乡、镇、街道办同意,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