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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时间:2008年07月15日  来源: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办理部门:市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530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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